粤港澳大湾区科技馆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国家战略下,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精神,切实推进《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的具体工作,充分发挥粤港澳地区的综合优势,深化粤港澳合作,在广东省科技厅的指导下,由广东科学中心、香港科学馆和澳门科学馆牵头组织,广东科学馆等单位发起成立粤港澳大湾区科技馆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Science Museum Alliance of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第二条 联盟由粤港澳大湾区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肇庆、江门、惠州等九个城市致力于科学传播的科技馆组成,是科技馆间自愿结合的公益性科普合作组织,不设法人代表,不进行民间组织登记。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通过对湾区内科技馆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应用,以及合作与交流平台的搭建,实现共享共建、互惠互利、共创共赢,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科学传播活动的开展、交流和建设,创造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的社会环境,切实提高粤港澳地区公众的科学素养,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家战略的具体实践做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联盟的主要工作:
(一)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
整合粤港澳大湾区科技馆各类科普资源,通过临时展览交换、教育课程、工作坊、科学表演秀、专项教育活动等资源共建与研发、人员交流等,搭建平台,实现联盟内的科普资源有效联动,广泛开展各类具有教育性、娱乐性、互动性的科普活动,以青少年研学活动、科普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形式,切实服务湾区内公众(尤其是青少年),提高公众科学素养。
(二)科普理论的学术研讨。
为成员单位提供交流学习服务,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盟成员间科普方法和理论的研讨、技术交流和培训。推进联盟内成员间科普资源的互开互惠,即在一定范围内,根据需要及安排开放单位信息情报资源,实现全联盟科普资源共享。
(三)科技成果的展示交流。
围绕广东 “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和“两个重要窗口”的重要定位、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澳门建设中医药科技产业发展平台等重要契机,以科技成果的展示交流为渠道,向公众宣讲粤港澳大湾区最新的科技成果,积极回应公众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刻关切。
(四)完成粤港澳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五条 本联盟设团体成员,以湾区内具有一定科普资源、致力于科普事业发展的科技馆为团体成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科技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愿意为科技馆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七条 成员加入联盟手续
提出申请,填写《粤港澳大湾区科技馆联盟成员登记表》(见附件),由秘书处对申请加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的权利
1.享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联盟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联盟活动以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4.获得本联盟服务及请求本联盟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优先权;
5.享有入盟自愿、退盟自由的权利;
6.享有包括科普教育技术资源共享的权利。
(二)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履行义务;
2.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联盟各项活动,建设和利用科普资源,开展科普活动;
4.积极响应《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广东省科技厅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等政策及要求;
5.完成本联盟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联盟沟通信息;
6.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7.团体成员单位需实行负责人制,并在单位内部设置相应机构负责配合联盟工作。
第九条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如出现违反科普教育本质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成员资格。有自愿退出联盟者,应书面报告联盟秘书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成员大会
(一)成员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
(二)召开成员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成员大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成员大会会议决议须有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职责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定联盟章程;
(三)选举联盟理事委员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问题;
(五)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组织,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秘书长或理事主持。
第十二条 理事委员会
(一)理事委员会(简称“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大会进举产生的委员组成,是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联盟的领导机构,是常设机构,其办公机构是秘书处。
(二)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单位)2名,秘书长1名,理事(单位)若干。
(三)首届理事单位在联盟发起单位中产生。
(四)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召开定期及不定期会议。
(五)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理事会委员。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有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六)理事会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内,召开成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新的理事会。每届理事会的职责到下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结束。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
(一)确定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任免秘书长、确定秘书处;
(三)执行成员大会的決议;
(四)审批联盟的活动计划;
(五)领导和组织联盟与其他组织的各种交往和合作,并协调其相互关系;
(六)促进成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并协调成员间的相互关系;
(七)制定成员行为规范,树立并维护统一的联盟形象;
(八)审查和接納新成员,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九)以投票方式审议理事单位增补变更等申请;
(十)对违反本章程的成员,实行限制或暂停参加联盟活动直至除名等处罚;
(十一)领导和监督联盟各机构的工作;
(十二)组织申请项目经费,并筹集捐赠和赞助经费;
(十三)审议联盟章程修订建议。
第十四条 秘书处
(一)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公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秘书处设在广东科学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三)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成员若干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任免,其余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任免,报理事长确认。
(四)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根据章程或理事会决定,负责成员大会及理事会会务,协助召集和组织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处直接负责所有成员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联盟各成员及联盟与其他组织的各种联络工作,将各项建议、意见等议案整理上报理事会;
(五)组织并负责联盟的整体宣传;
(六)管理联盟的所有文件档案和其他资料;
(七)定期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八)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章程修订程序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有修改章程的建议权,按照一定程序,提出修改建议,由理事会审议,联盟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七条 本联盟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经粤港澳大湾区科技馆联盟正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粤港澳大湾区科技馆联盟”的名义组织活动、筹集赞助或者与其他团体和个人建立组织及联系。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粤港澳大湾区科技馆联盟全体成员大会授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联盟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附件:
粤港澳大湾区科技馆联盟成员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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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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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管科普负责人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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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工作部门负责人 |
职 务 |
姓 名 |
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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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联系人 |
职 务 |
姓 名 |
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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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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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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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概况(基本概况、主要科普资源、科普工作方向和内容等)(可另附纸说明) | |||||||||
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