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朱伟良)日前,广州市商务委官网正式发布《广州市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管理办法》指出,到2018年,力争培育2-3家注册资本超过50亿元以上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和设立200家以上融资租赁企业。
《管理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租赁企业。广州市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资金。2016年在广州市财政预算安排9000万元专项资金,2017年以后(含2017年)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安排相应预算。
《管理办法》明确了几项奖励细则。其中指出,对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落户广州的融资租赁企业、广州的融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的,根据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规模进行排序并奖励。
其次,根据广州市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纳税金额等情况来进行排序,每年度对广州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评审并奖励,以支持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此外,《管理办法》还把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纳入奖励范畴(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奖励”)。根据广州市融资租赁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每年评选5个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本奖励所指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交易平台、信息共享平台、人才培养项目等。可根据平台建设情况、平台对行业的作用、平台影响范围、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择优评选。对于创新成果突出,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率先而为的项目,或具有较强操作性和推广借鉴价值,对融资租赁行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项目,可予以优先奖励。
值得一提的,奖励不仅限于企业,也可以落实到个人。《管理办法》规定,落户增资奖励、贡献奖可由企业自主奖励给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专项资金的20%须由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项资金的10%须由企业奖励给专业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
广州市商务委方面表示,获得专项资金奖励、补贴的企业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自评报告送初审部门。主动配合审计、财政和商务、金融等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审计)等相关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