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科普创新奖励工作,保证科普创新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州科普创新奖励工作方案(暂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科普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广州科普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广州科普创新奖授予为本市科普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以及优秀科普成果和传播载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授予:
(一)已获得国际、国家、省级或市级政府奖励的项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成果的完成形式需要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三)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第五条《奖励工作方案》中所称“个人、组织”是指在本市从事科普工作,具有典型、代表性科普项目成果,为本市科普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机构。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广州科普创新奖每次评奖设科普杰出人物奖2名(可空缺)、科普贡献奖18项(个人12项,组织6项)、科普成果奖13项。
第七条 科普杰出人物奖候选人,应当是在本市从事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管理或其它科普工作5年以上(含5年),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对推动广州科普工作发展,提高公民科学素养作出突出贡献,并具有广泛影响力、产生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或具有典型、代表性科普成果的科普工作者。
第八条 科普贡献奖授予在本市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传播、科普管理或其他科普工作中创造显著效益的个人或组织。候选个人或组织应当从事科普工作3年以上(含3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普教育方面,为提升市民和青少年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培养科技人才,成效特别显著;
(二)科普宣传方面,对推进科研成果科普化、增进公众对科学的理解,作出重大贡献;
(三)科普传播方面,对推进科学知识普及化,提升公众科学素养,作出突出贡献;
(四)科普管理方面,组织实施重大科普项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
(五)其他科普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并作出重大贡献。
第九条 科普成果奖授予2年内产生的,为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种形式的科普创作成果、科普品牌活动及科普传播载体等,个人或组织均可申报。
(一)科普创作成果:主要包括:原创性优秀科普图书(著作、译著、编著)、科普影视作品、科普音像制品等;有较好的互动性、得到正式应用并发挥较好的科普教育功能的科普展教具(含展品和展项)等;原创性优秀科普文艺作品(科普剧目、科普广播剧)等。
1.科普图书(著作、译著、编著):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包括著作、编选作品、翻译图书、编译图书、画册等。套书、丛书均可参加评选。套书(即若干本为一套,并形成系列)以一套为单位,须全部完成出版后方可参评;丛书(或称文库,即每个选题为一种,各自独立成本的书)可以一本为单位。科普图书要求选题准确,通俗易懂,形式活泼,传播面广,易于公众接受,具有较强的思想性、科学性、实用性、知识性、趣味性等,有较高的出版量。外文科普作品(中文翻译作品除外)、少数民族文字科普作品,暂不列入本次评奖范围。
2.科普影视作品、科普音像制品、科普文艺作品(科普剧目、科普广播剧等):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科技馆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开放映,在剧院或舞台表演的原创科普作品等。要求主题鲜明、思想健康、内容科学,具有较好的科学普及和教育功能,收视率和观看率比较高。
3.科普展教具(含展品和展项):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设计和制作技术,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有较好的互动性。展教具能发挥安全、健康、环保的科普教育功能,具有一定的市场推广量和使用量,具备产品后期管理和服务功能。
(二)科普品牌活动:主要指具有较高的公众参与率、满意度和社会影响力的科普讲坛(讲堂)、论坛、展览展示、竞赛、及其他具有互动性的科普教育活动。
(三)科普传播载体:主要包括在本市登记(注册、备案)的,专门或主要从事科普宣传,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科普传播载体。包括电视的科普频道或栏目、广播的科普频段或栏目、科普报刊或专栏、科普网站、科普新媒体等。
1.电视的科普频道或栏目、广播的科普频段或栏目:频道(频段)要求年播放科普节目不少于600小时,专题栏目要求年播放时间不少于300小时,播出内容和手段新颖,成果已推广实施两年以上,形成较稳定收视(听)率;
2.科普报刊或专栏:主要包括本市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科普报刊或科普类专题栏目等,向广大公民报道科学新闻、提供科技服务信息、宣传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等,要求具有较大的订阅量,广泛的受众面和影响力;
3.科普网站:要求有经批准设立的域名,已经正式上线并稳定运行,公众可以登录访问,科普内容更新快、受公众欢迎,具有科学性和广泛性的宣传效果,网站有专门的运营管理公司定期进行网站维护;
4.科普新媒体:具有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等功能,访问量、回复量或转发量都比较高并领先于同行。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设立广州科普创新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和广州科普联盟组成,负责广州科普创新奖的评审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成立广州科普创新奖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二)监督管理广州科普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三)审核批准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结果和推荐意见,即拟授奖名单。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广州科普创新奖的评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评定广州科普创新奖拟授奖人(组织)、拟授奖项目、奖励等级。
(二)对广州科普创新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广州科普创新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广州科普创新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广州科普联盟秘书处(广东科学中心),负责广州科普创新奖申报、受理、授奖的组织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共7人,设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广州地区著名科普专家、学者担任。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科普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届应有不少于30%的更换率。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
第十四条 广州科普创新奖每两年组织一次评奖,具体时间以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广州科普创新奖采取申报方式,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个人申报的应获得所在单位推荐。
第十六条 广州科普创新奖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完成人或者项目完成单位的书面同意证明等。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要求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不提交评审。所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奖励工作方案》规定的申报条件,“同一项目或同一申报个人每次评奖只能申报一个奖项”是指当年同一项目只能在广州科普创新奖的奖项中选择一项进行申报;同一申报个人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申报。如果超出规定,则该申报当年视作无效。
第十九条 同一单位(含组织和个人)当年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申报,高等学校以院系为单位。
第二十条 上年落选的项目,经进一步提升、创新和完善后,可继续参与下一年评选。
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对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员的确认和排序,以及对承担单位的运行等方面有争议的,在纠纷或争议未终结前不得参与当年评选。如出现任何争议问题,一切由申报个人或组织负责。
第二十二条 科普贡献奖和科普成果奖均须以典型、代表性的项目形式申报(申报科普贡献奖(个人)时,项目可以特指年度工作情况),项目形式或个人工作情况申报且申报个人或组织必须为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单位。科普杰出人物奖是由专家委员会从所有奖项申报项目中遴选出符合科普杰出人物奖评审条件的个人后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科普贡献奖(个人)只能个人申报;科普贡献奖(组织)只能组织申报,主要完成单位须按贡献大小排序,不能超过5个;科普成果奖可以选择个人申报或组织申报,个人申报的主要完成人须按贡献大小排序,最多不超过5人,组织申报的主要完成单位须按贡献大小排序,最多不超过5个。
第二十四条 跨单位、跨部门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按广州科普创新奖的奖项设置制定相应类别的评审标准,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分类评审,并提出评审结果和推荐意见。
第二十六条 广州科普创新奖的评审程序:
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一)审阅材料。专家委员会成员审阅材料。
(二)陈述答辩。听取科普杰出人物奖候选人的陈述并进行现场答辩。
(三)专家评议。听取专家委员会成员对所有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情况的讨论、评议。
(四)投票表决。专家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评议后,以记名方式,依次对科普杰出人物奖、科普贡献奖(个人一、二、三等奖)候选人和科普贡献奖、科普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组织)投票表决,表决产生拟授奖人和拟授奖项目(组织)。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80%以上(含80%),表决结果有效。
科普杰出人物奖和科普贡献奖(个人)一等奖拟授奖人、科普贡献奖、科普成果奖一等奖拟授奖项目(组织)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数。其余奖项按票数从高到低顺序确定。
第二十七条 广州科普创新奖拟授奖名单,经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在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官方网站(www. gzmstpf.org.cn )及相关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二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候选人、候选项目(组织)存在下列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
(一)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
(二)三年内曾在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
(三)与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二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做出评审,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得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通过评审提供便利,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条 广州科普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广州科普创新奖拟授奖的个人或组织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异议事项和证明材料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凡无证明材料的,匿名材料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及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奖励工作方案》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征求异议者意见。
第三十三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被异议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四条 异议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申报个人或第一申报单位协助。
(一)转达。管理办公室应当将受理的异议转达给申报个人或第一申报单位。
(二)提交申辩意见。申报个人或第一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事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申辩意见报送管理办公室。
(三)核实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异议申辩材料进行核查,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连同异议核实情况报奖励委员会裁决。
(四)通知当事方。管理办公室应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被异议方。
第三十五条 申报个人或组织对评审等级有意见的,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授奖个人或组
织进行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表彰颁奖工作,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为获奖个人或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
广州科普创新奖获奖者取得的奖金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征收税款。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广州科普创新奖的个人和组织,经查实,由管理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取消下一年的参评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奖励工作方案》规定的“积极吸引其他社会力量出资参与评奖工作”,是指奖励委员会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并参与有关工作,需要冠名或另外设置奖项的,由管理办公室与其具体协商,确定评奖方案和致谢方式。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广州科普创新奖管理办公室根据《奖励工作方案》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